我们在签一些物业服务合同时,有一些条款我们可能之前没有注意,签完之后发现并不合理,其实有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下面福州律师事务所/)告诉你哪些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5、业主委员会未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未按业主大会决定的范围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起诉前或者一审期间未取得业主大会或50%以上业主追认的。
6、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整体管理服务转托、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第三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富柏律师事务所告诉你哪些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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